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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调整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19年12月14日08:41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待遇,近日,宿迁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调整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上述定期待遇的,于今年7月1日起,参照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调整项目。此次待遇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公式测算,主要涉及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事项。

  调整内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额参照一至四级标准按月分别增加197元、19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每月2712元、2170元、162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的基础上按月增加68元。此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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