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出炉

2020年02月25日19:43   来源:宿迁广播电视总台

  2月25日下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会上,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雪详细介绍了《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适用原则,以及《条例》就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条例》明确指出对扬尘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重点明确了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城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具体防治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墙上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条例》详细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对暂时或者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翁万里介绍说。

  此外,《条例》还对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贮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单位和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企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包括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明确了具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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