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生态环境领域失职失责 宿迁出台追责问责移送办法

2020年08月12日08:15   来源:宿迁环保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8月6日,宿迁出台《宿迁市生态环境问题追责问责事项移送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单位及公职人员,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全面完成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

  近年来,宿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以规模空前的治污行动、力度空前的执法行动,坚决向污染宣战,百姓生态环境满意率连续多年全省最高。然而,成绩背后包含隐忧虑,主要是仍有个别地方搞口号环保、数字环保、假治理、走过场,个别党员干部在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等,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风险加剧。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办法》明确13条追责问责事项情形——

  第一条:未能按照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序时进度整改销号的属地和部门;

  第二条:未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序时进度整改销号的属地和部门;

  第三条:国家、省及我市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督察、督查、检查行动中,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范围内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超过辖区问题数30%的;乡镇(街道)范围内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达到2个的;

  第四条:列入全市年度整治清单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属地和部门;

  第五条:县(区)列入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计划的重点任务实际完成量不到计划任务90%的;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导致本部门牵头整改的突出环境问题被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同一区域内因同一问题被市级媒体曝光或督查交办3次(含)以上,整改仍无明显进展的;

  第八条:一个自然月内,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问题线索出现黄色预警达到3次或红色预警达到2次的;

  第九条:月度大气环境质量同比出现恶化,未组织排查或对排查出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

  第十条:在秸秆禁烧工作中,辖区内出现全省第一把火、全市第一把火,或出现秸秆焚烧现象情节严重被省通报的;

  第十一条:一个自然季度内,县(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反弹被查实达到6例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反弹被查实达到3例的;

  第十二条:月度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出现均值超标、类别下降,未组织排查或对排查出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

  第十三条:按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应该追责问责的情形。

  《办法》规定,凡发现符合追责问责情形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明确追责问责对象情况下,应当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

  在此基础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和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强化追责问责事项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追责问责落实到位,切实以追责问责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办法》中提到的13种需要追责问责情形,直指生态环境领域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既“定性”、也“定量”,细化具体、操作性强,将进一步推动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职、积极作为,提高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整改效率和质量,推动全市上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以污染防治攻坚的过硬成果提升全面小康建设的底色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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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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