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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区房屋征收,新一期政策问答来了!

2019年05月12日15:16   来源:e览宿城

2019年宿城17个地块、134万多平方米

棚改房屋征收即将全面启动!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

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第一期政策问答

宿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问答(第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

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补偿方式有哪些?

往下看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如何确定?

  根据《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的时点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补偿能否达到“拆一补一”?

  《条例》所规定的市场化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本意是相当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而不是完全等同同地段在售新商品房的价格。考虑到新建商品房的配套、结构、成新等评估考虑因素往往和被征收房屋(特别是建设年限较长的民房)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市场化评估最终反映的结果往往和周边新建商品房价格有所不同。但市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不降低,已经规划在市区多处危旧片区改造地段建设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就地就近安置,并且安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征收项目补偿均价,这就实现了广大被征收人所讲的“拆一补一”。

  市区征收无房产证的房屋如何补偿?

  对征收无合法登记手续房屋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目前,市区范围内普遍把2003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未登记房屋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2003年航拍图上未标明的未登记房屋不予补偿。

  如何保证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征收人除了房屋补偿款外,还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和装潢及所占用土地价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不重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租赁房屋对租赁人如何补偿?

  (一)对于政府直管或单位自管租赁公房补偿款分配问题。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历史经验和操作惯例,对政府直管公房的住宅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房屋承租人意见一致的,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评估金额和签约奖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专门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于私有租赁房屋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意见

   近期,关于私有租赁房屋补偿款分配问题咨询投诉较多,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统一处理意见:

  (1)房屋装饰装璜补偿,按“谁出资,补偿谁”原则,据实补偿给房屋装璜出资人;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房屋实际营业情况,将补助发给实际营业人;

  (3)搬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按“谁负责搬家腾空房屋”就补助、奖励谁的原则发放。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上述补偿有专门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是多少?有什么认定要求?

  被征收人为经济困难家庭且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10万元/户。如是分户、析产的,尚应满足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满两年以上。

  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征收范围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确定的房屋征收区块范围。房屋征收可以根据项目规模分期实施,每期征收范围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办确定。

  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规划、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工商、税务、水务、社会保障、供电、电信、广电、广网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区政府责令撤销;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以上变更带来补偿金额增加的部分,补偿时不予认可;已取得不当收益的,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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