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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五个一律”的通告

2020年02月06日10:20   来源: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五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律依法予以教育训诫、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

  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和从疫情重点地区来宿人员,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及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三、殴打、辱骂、威胁医护人员,故意毁损医疗设施器材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五、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等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

  六、故意伤害、威胁、辱骂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涉及疫情防治的防护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三、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的;

  十四、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源传播的;

  十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宿迁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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