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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最严格措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据

2020年02月09日10:10   来源:微播宿迁

  2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围绕疫情防控矛盾焦点进行制度设计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当前,不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而且改革发展刻不容缓。江苏既要全力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又要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确保如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由此,决定起草的总体思路是,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点进行制度设计。

  决定总体上明确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之外,这一决定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江苏作为人口大省、制造业大省和教育大省的特点,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疫情防控中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最严格,明确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决定共十二条,首先明确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要求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从省到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同时,决定对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村委会,及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职责分别作了规定。

  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决定也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决定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对单位,决定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等内容。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决定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

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

  江苏是经济大省,如何统筹协调严格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非常关键。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维护正常的生产、教学、工作秩序。同时,充分发挥我省“不见面审批”的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此外,决定还对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和供给,受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以及全过程监督等作了规定。

  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对安定人心至关重要。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决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决定要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舆论氛围。

隐瞒病情等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当前,社会对一些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比较强烈。决定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疫情防控中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执法层面,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从司法层面,决定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从监督层面,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从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隐瞒病情,“伤医”“医闹”,哄抬物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决定对此规定了处置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看到,决定特别规定了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决定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此外决定还明确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关人员的补助、抚恤、津贴、补贴等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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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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