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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工作的通知

2020年10月10日10:16   来源: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局、财政局、医保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肺炎防控办〔2020〕8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期间核酸检测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40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核酸应检尽检工作落实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检测范围

  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实施应检尽检。除应检尽检重点人群外的其他人群,实施愿检尽检。

  二、检测费用保障

  (一)不同人群实行分类管理。发热门诊、新住院患者检测费用由医保基金报销1次,个人自付部分和未参保人员检测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1次;陪护人员检测费用,自行陪护家属的检测费用由财政承担1次,护理员检测费用由派遣单位承担;外地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核酸检测费用医保报销比例。对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市参保发热门诊、新住院患者,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检测费用报销85%,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检测费用报销70%。

  (三)财政补助实行属地分级负担。发热门诊、新住院患者自付部分和未参保人员检测费用,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承担,参保居民、未参保人员由户籍地财政承担;患者陪护家属检测费用,由住院病人户籍地财政承担;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检测费用由送检单位所在地财政承担;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重点科室工作人员检测费用,由医疗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

  (四)市内跨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流程。市内跨区域患者检测费用,涉及财政补助资金由医疗机构所在地财政先行垫付,市卫健委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相关县(区)进行结算。

  以上应检尽检重点人群产生的检测费用结报补助政策从2020年6月16日执行。除应检尽检重点人群外的其他“愿检尽检”人群,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核酸检测工作,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和结算办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财政补助费用审核拨付工作。卫健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把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人员范围,不得把政策范围外人员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二)加强费用结算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推动实现核酸检测费用系统结算,系统无法满足需求的,可通过核酸检测项目单独手工结算等方式,保障医保基金及时结算拨付。医疗机构对应检尽检人员进行登记,每季度首月上旬将上一季度汇总信息报至同级卫健部门审核,由卫健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工作宣传,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核酸检测的意识,重点宣传检测工作安排、费用支付政策、检测时效等内容,多渠道公示检测单位信息。医疗机构要在院内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等,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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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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