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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及时语】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春节期间广告发布提示

2024年01月03日09:23   来源:宿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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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广告活动相关经营主体:

  春节将至,市场迎来消费高峰,为规范宿迁市广告发布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局现对春节期间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和营销活动作如下提示:

  1.不得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发布以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为噱头的不当营商活动广告;不得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2.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得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3.不得发布对食品、礼品等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和含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宣传。

  4.不得发布宣传“特供”“专供”“天价”“送礼”,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以及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等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违法广告。

  5.不得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违法广告。

  6.不得对医疗美容广告开展违背公序良俗的夸大宣传,不得在广告中贩卖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不得采取冒充名医、名院等“傍名牌”手段诱导消费。

  7.不得发布面向老年人的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普通食品、保健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违法广告;不得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8.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以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严禁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9.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须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探店达人、网络博主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在附加购买链接的文字、图片、音频、探店短视频上应标注“广告”字样。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总共: 1页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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