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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消费欺诈 海南地方立法根除欺客宰客

2021年10月18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海南省新闻办10月9日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主要针对海南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

  由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9月29日审议通过、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该规定共有20条,主要聚焦解决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了对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实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

  据介绍,该规定在预防消费欺诈和严惩消费欺诈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在预防消费欺诈方面,为经营者划出红线,明确经营者诚信经营的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尤其是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要作详细介绍和消费提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设置交易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规范管理的义务,如审查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与经营者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检查入场经营者、发现消费欺诈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等,集贸市场开办者还要配置相应的公平秤供消费者复秤使用。该规定还明确职责,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除规定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外,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另一方面,在严惩消费欺诈方面,该规定体现“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明确加大对短斤缺两消费欺诈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突破了《 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部分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同时,实施信用约束,对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还要实施相应的严重违法失信惩戒措施。

  据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介绍,该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亮点:一是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消费欺诈的小切口地方立法。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涉及反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散见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该规定是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在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立法探索的制度创新。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的思路。针对消费领域欺客宰客这一严重影响海南形象和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重点对14种典型的消费欺诈情形进行规制,如短斤缺两、“包厢购物”、发布虚假免税或者零关税商品信息等消费欺诈行为,是结合海南实际的创新或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自贸港特色和实际操作性。三是力求形成有效震慑,该规定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同时,在行政处罚设置方面,有的突破了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有的按情节轻重综合运用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目的是为达到让不法分子既无胆量再犯、也无能力再犯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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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杜亚男/二审:汤娟/终审:冯波
作者: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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