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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人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 原来是刷卡促销惹的祸

2022年01月14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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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因为参加了家门口一家超市的促销活动,我们的银行卡就在境外被盗刷了,现在除了后悔还有后怕。”连日来,家住湖南长沙县望仙路凤凰城小区的多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称其银行卡并未离身,其间只参加过一家超市的刷卡促销活动,银行卡却遭遇境外盗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记者展开了调查。

  银行卡凌晨遭盗刷

  1月1日凌晨5时30分许,冬日的长沙在寒风中显得格外寂静,杨女士被连续几声手机短信铃声彻底吵醒。“谁会这么早给我发新年祝福短信呢?”杨女士这样想着,起身翻看手机看到,短信内容显示,她银行卡里的2.6万元现金刚刚在境外分数次被人取走。“银行卡在自己身边,怎么会在境外被人跨行取款呢?”情急之下,杨女士拨通银行电话先将该卡予以临时挂失。

  与杨女士同住凤凰城小区的吴先生没有开通银行业务短信提醒服务,1月1日下午,银行电话告知他的一张储蓄卡在凌晨时分陆续出现多笔境外提现记录。吴先生立即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现自己卡里的2万余元一夜之间不翼而飞。

  与此同时,凤凰城小区业主群炸开了锅,有多人或收到手机短信提醒、或接到银行电话通知,均存在银行卡资金1月1日凌晨1时至6时在境外被盗刷的情况。随即,受害者陆续向当地警方报警。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接警的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了解到,目前已登记报案的有20多人,被盗刷金额从数百元到2万多元不等,被盗刷总金额近20万元。

  超市刷卡促销惹祸端

  在整个被盗刷过程中,受害者并未泄露银行卡密码,也没有收到任何人发来的短信验证码或可疑链接,而且受害者主要是来自同一小区的业主。经过反复回忆,大家不约而同地将疑点指向了小区门口的一家生活超市。

事发的“优莱客”超市。余知都/摄

  原来,2021年12月7日一早,有人在凤凰城小区派发传单,传单显示小区门口“优莱客”超市举行“消费满50元立减30元”促销活动。一位受害者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该促销活动的唯一条件是只能使用银联储蓄卡支付,别的卡或支付方式一概不可以参加活动;多个银行卡可以叠加使用,但是一张银行卡只能使用一次。于是,有消费者便将家人的银联储蓄卡收集起来,参与促销活动。

“优莱客”超市促销活动传单。余知都/摄

  小区业主的说法得到了超市老板的印证。1月7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驱车来到“优莱客”超市,超市张姓老板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经过。

  2021年11月底,一位胸前挂着“乐刷”公司推广胸牌,自称深圳“乐刷”公司员工的年轻男子来到超市,声称为了扩大银行卡刷卡业务,公司可以配合超市开展“满50元减30元”促销活动,减去的30元由公司补偿给超市。出于对“乐刷”公司的信任,加之近期超市生意一般,在年轻男子的一番宣传下,张老板最终答应了促销合作。

  随后,年轻男子印制了宣传单,2021年12月7日优惠活动正式亮相,前来购物的消费者在年轻男子带来的POS机上刷卡消费,该男子亲自负责刷卡。当晚,男子将刷卡消费款连同30元优惠部分悉数向张老板支付现金。

  经过一天的促销,12月8日,闻讯赶来参与促销的消费者多了不少。由于当日刷卡消费人数较多,当晚超市歇业时,年轻男子表示手头未带足现金,向张老板承诺次日上午付清全部顾客消费款。

  12月9日上午,张老板电话联系该男子结清尾款,对方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发微信亦杳无音讯。张老板预感被骗,当即报警。随后,张老板与“乐刷”公司取得联系,“乐刷”方面表示超市促销刷卡的POS机是该公司的,但已被人改装过,且公司没有开展此类促销活动。得知情况后,张老板非常担心刷卡的400多张银行卡的安全问题,并向相关银行报告,由银行向持卡人通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尽管如此,依然发生了1月1日凌晨银行卡境外被盗刷的事件。

  相关责任方均应担责

  “当时确实疏忽大意了,没有核实陌生男子的真实身份,轻易相信了他,导致了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事件,我深感愧疚和不安。”张老板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目前,在警方的协助下,他已向受害消费者垫付了50%的盗刷款。随后,多位受害者也向记者证实,超市方面近日确实已支付50%的损失。

  “这是有人精心设计的一场骗局!”湖南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卫表示,促销活动一开始便疑点重重,如今支付方式那么多,而活动指定消费者必须用银联卡刷卡消费,一张卡还只能消费一次,促销优惠力度也超乎寻常。吴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参与类似优惠促销活动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甚至可以向活动举办方提出质疑,咨询优惠促销的有关真实情况,以免上当受骗。

  那么,谁该为此次事件担责呢?《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消保委律师团副团长袁亚云。袁亚云表示,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属于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持卡人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发卡方)、深圳乐刷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超市(特经商户)均可成为赔偿主体。首先,银行有保证持卡人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持卡人可以基于银行卡的合同法律关系请求银行赔偿损失;其次,持卡人可以基于银行、深圳乐刷公司、超市存在过错提起侵权之诉,请求银行、深圳乐刷公司、超市共同赔偿资金损失;第三,本案犯罪分子是通过改装乐刷POS机实施犯罪的,因此乐刷公司提供的POS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最终证实POS机系统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持卡人可以要求“乐刷”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追踪这一事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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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杜亚男/二审:汤娟/终审:冯波
作者:余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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