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06月02日1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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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判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6月1日,山西省高院召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撑起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蓝天”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西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这些案例,旨在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未成年人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目录

  案例1.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当教育伤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惩处

  案例2.白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教师强奸、猥亵未成年女生被依法严惩

  案例3.任某某等人强制猥亵、寻衅滋事案——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4.石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案例5.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6.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案例7.熊某某猥亵儿童案——精准干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案例8.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的司法保护

  案例9.王某甲诉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案例10.刘某治安处罚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01?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当教育伤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殁年9岁)亲生父亲,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琐事殴打王某某。2020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师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学校偷拿他人东西,遂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认。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续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证不再偷东西才停止。后周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状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臀部、双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击导致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续殴打其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周某某虽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未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而是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简单粗暴,动辄对未成年子女施以暴力,为法律所禁止。其教育的结果不但使其痛失爱子,更使自己因其犯罪行为身陷囹圄,其子可怜、其人可悲。本案的重要启示在于:一是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家庭教育,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正确的方式方法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须知管教子女要得体,棍棒教育悔莫及;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携手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02?白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教师强奸、猥亵未成年女生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某中学聘任被告人白某某担任该校初中历史教师兼某班班主任。2019年3月至12月,白某某利用其身份便利,以照顾该班生病女生为由,多次在其办公室(兼宿舍)强奸一名、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其担任教师和班主任的身份便利,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对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多次实施猥亵,严重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白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白某某身为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的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却利用其特殊身份对被害女学生形成心理控制实施犯罪,动机卑劣、行为恶劣,应予严惩。依法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禁止白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担任班主任的身份和教师的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发生及审理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强奸、猥亵的手段、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适用了原法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而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列举的强奸、猥亵“情节恶劣”情形相符,与依法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契合。特别是对被告人职业禁止的处罚,人民法院做到了严格用足用好法律,最大限度预防了被告人在一定期限的再犯可能性。同时,该案件也暴露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在对直接从事未成年人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乏一定的防范意识。本案被害人均系住校学生,涉世未深,面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往往出于恐惧、羞涩等心理,不愿、不敢告知家长,最终酿成悲剧,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被告人正是利用孩子恐惧、羞涩的心理、家长疏于防范的信任、教育部门管理的缺陷,达到其犯罪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应严格落实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加强对学生保护的正面宣传,引导学生遇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家长与学校、孩子之间也要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动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03?任某某等人强制猥亵、寻衅滋事案——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均为某校住校生,2019年5月至10月,任某某与李某等人多次在该校宿舍、教室对同为该校学生的小明(化名)实施猥亵并多次随意殴打、欺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等人聚众并在公共场所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罪;任某某、李某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校园本应是充满朝气与友爱的乐园,本案各被告人身为学生,却是非观念不清,屡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使被害人长期遭受无故殴打、侮辱以及性侵害,对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对校园风气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虽然本案被告人都是在校学生,且大多是未成年人,但每一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参与其中的被告人害人害己,自食恶果。

  在学校学习生活中,未成年人在面对自己无法独立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应积极寻求老师或家长的帮助;在发现其他同学需要帮助时,应该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给予他人帮助。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通过讲座或观看警示教育片的形式培养学生自我保护和预防侵害的意识,提高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

  04?石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底,被告人石某某通过手机“探探”软件认识未成年被害人张某某。二人第一次见面后,石某某提出要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在某酒店内对张某某实施强奸,其间,石某某偷拍了张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胁,多次约张某某见面并实施强奸。在此期间,石某某还以将裸照发到张某某所在学校QQ群相威胁,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钱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石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多次敲诈张某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在目前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充斥着各种网络交友软件,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心智尚不成熟,鉴别力较弱,面对网络的诱惑,防范意识差,一旦陷入,很容易受到伤害。本案告诉我们,第一,未成年人自身首先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远离危险、拒绝侵害。第二,未成年人还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做侵害别人的事情,同时又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未成年人要学会求救和自救,采取灵活机智的自卫策略,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当发现有人意图或正在侵害自己的权益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寻求父母、学校和警察帮助。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经常与子女沟通交流,了解子女的动态,根据子女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让子女对家长“敞开心扉”。网络时代,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友观,禁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不亲信“网友”、不轻易和“网友”见面,洁身自好,须知网络交友要谨慎,鱼龙混杂陷阱多。

  05?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也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系某职业学校未成年在校生,2020年7月,尹某某明知向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出卖给向某,向某通过微信转给尹某某500元。该银行帐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1370万余元。其间,尹某某还介绍该校三名同学非法出售银行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及退赔非法所得。

  【典型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类型案件中,被告人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只是出出“小力”,就能简单获利,何乐而不为。殊不知正是其“助纣为虐”的行为,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对外界事物的鉴别和判断力较弱,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该案例启示我们,面对诱惑,擦亮眼睛,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断前程。

  06?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本案被害人李某、赵某系被告人李某某的亲生父母,平日溺爱李某某。李某某初中辍学后,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夜不归宿,且因索要钱物,多次殴打父母。2018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又与父母发生争执,当夜持水果刀先后捅刺正在熟睡的父母亲,致其父当场死亡、致其母受轻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捅刺亲生父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并取得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当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其心智、心理发育受到家庭、校园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环境尤其重要,是未成年人成长及完成社会化过程的主要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要给子女上好人生第一课。在司法实践中,溺爱型、放任型的家庭教育最容易让未成年人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本案中,李某某的父母在其成长道路上,过于溺爱,放任其自由成长,在其辍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和方式让李某某接受正常教育,而是任由其在社会上游荡,沾染了诸多社会恶习,且在李某某多次盗窃家庭财物、殴打父母后,仍未严加管教,父母只想通过努力挣钱,用给予物质的方式溺爱孩子,殊不知这样的方式,最终纵容李某某走上了杀父伤母的犯罪之路。案件审判过程中,审理法官通过心理咨询师对李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亦对其母亲做了心理辅导。李某某在悔过书中写到“已经反省到了自己的错误,家人的过分宠爱让我认为父母的关心是理所当然,感谢法律给予重生的机会,爸爸不在了,出去后一定要给妈妈一个家。”

  07?熊某某猥亵儿童案——精准干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两次将在其经营的小饭桌内就餐的被害人席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哄骗至其驾驶的车内实施猥亵。案发后,熊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某为满足其性欲,对幼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禁止熊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托管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在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获知被害人存在恐惧、焦虑的情绪反应,若不能及时进行疏导,可能难以走出心理阴影,将长期影响健康成长及正常生活。虽然本案已结案,但人民法院认为案结事未了,为最大限度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法院在征得被害人父母同意后,法官与心理辅导老师针对被害人的心理情况、年龄特点和家庭环境,制定了心理干预服务计划,对被害人进行了针对性的心理援助。经过长期的心理重建,被害人从最初恐惧、胆小怕事恢复到正常心理状态,可以勇敢地表达自己意愿,懂得再遇到危险如何应对,最终走出了阴霾。法院既通过惩处犯罪分子慰藉被害人,又对未成年被害人主动进行心理治疗,使被害人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积极保护。

  08?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的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任某(女)与王某(男)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产生矛盾,在女儿六岁时,任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对任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任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任某远在外地打工,婚生女却由其姐姐进行照顾,而王某抚养、探视孩子存在障碍,二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裁判结果】

  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原、被告双方下达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王某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利,劝导任某不得阻碍王某探望女儿。经过家庭教育指导,任某自愿撤诉,愿意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土壤。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是找准了着眼点,法院抓住原、被告双方均在意孩子、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关键,找到了让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挽救了一个家庭,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二是采取了好方法,以下达《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教育、劝诫年轻的父母认识到家庭对孩子的重要性;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法院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取得了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9?王某甲诉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子女均随被告生活。期间,被告强迫刚满11岁的女儿王某丙超出体力和能力做家务,致使其生理出现严重异常,医院诊断系营养不良、过度劳累所致,急需调理。原告王某甲认为前夫不具备妥善照顾女儿的能力,请求变更女儿王某丙的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本案中,王某丙已满11周岁,经主审法官征询其意见,王某丙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尊重孩子意愿,注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抚养权问题,依法判决变更王某丙归母亲抚养。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尤其当家事纠纷涉及子女的成长问题时,其解决纠纷的效果关乎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现在和未来。本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问题,法官通过走访调查、电话沟通、当面询问等多种方式,了解王某丙的真实生活环境和其真实意愿,判决变更由母亲直接抚养孩子,既尊重了孩子的选择,有利于亲情维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坚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裁判。

  10?刘某治安处罚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和闫某均系某职业中学住校生。2021年5月,刘某让人叫闫某到自己宿舍,被拒后其前往闫某宿舍要求闫某过去,再次遭拒后,双方发生冲突,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刘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并依法对闫某进行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发生在闫某宿舍内的纠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闫某在自己宿舍制止刘某对其人身侵犯行为而造成刘某受伤,且在必要限度内,闫某对刘某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包括学校、家长、司法机关在内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规定应视为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本案中,刘某事先挑拨闫某,进而对闫某实施殴打,闫某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不法侵害人刘某的损害,但该损害在必要限度内,闫某的行为合法合理,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同时,公安机关认定闫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该案的审理和裁判对于树立良好校园风气、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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