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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宿迁市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户每月4元

2019年10月10日19:15   来源:宿迁广播电视总台

  10月10日,宿迁召开“1+X”新闻发布会,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在会上就《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情况向社会进行新闻发布。

  记者在会上获悉,宿迁市制定的《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收费范围划定为本市市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规定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其中对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代收;市区城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由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代收;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对农贸市场及其他专业市场,按市场摊位征收;对商场(超市)、餐饮行业、娱乐场所、个体工商户等,按营业面积征收;对宾馆、医疗单位、旅社、招待所、桑拿、休闲中心等,按床位数征收;对营运车辆,按车辆数征收。

  同时,《办法》规定对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及各级社会福利机构;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校等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此外,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是一项取之于民,受之于民的城市管理制度。宿迁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尤文胜在会上说道,依法征收和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仅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生活垃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改善生态环境,而且对于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政府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也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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