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2018年度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19年06月05日10:16   来源:宿迁环保

  2018年以来,宿迁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思路,大力气推进污染治理,大力度强化执法监管,推动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提升。就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京津冀、长三角”重点区域大气交叉互查等各项检查密集展开的态势下,仍有一些排污单位为谋取私利,自觉或不自觉地非法排污,踏踩环保法律“红线”,侵害环境公共利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全市共依法实施环保行政处罚930起,罚款金额8005.3万元;办理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犯罪案11起、移送实施行政拘留案件16起、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43起、责令停产限产案件86起、按日计罚5起。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增强保护环境责任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对全市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一、“未批先建”

  2018年4月3日,对江苏凯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该公司年产1万吨钢丝制品生产线项目于2012年4月5日取得宿迁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并采取分批建设分批验收的方式于2014年建成年产5000吨热镀锌钢丝制品生产线,同年8月该条生产线通过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环保“三同时”验收。检查时还发现:一是环评中批准建设一条电镀生产线,实际情况是2017年5月和9月新建两条电镀锌生产线;环评中批准建设2套大拉设备、6套中拉设备,实际建设5套大拉设备、9套中拉设备;二是年产1.2万吨钢丝绳系列产品技改项目于2015年9月取得宿迁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拉丝工序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投产,捻股工序于2016年底投入生产,拉丝工序有固体废物产生,捻股工序有固体废物及噪声产生,且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三是原环评中将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定性为一般固体废物,后因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变动调整,其污泥应为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水处理污泥与锌渣一同存放于危废仓库内,均未张贴危废标识;四是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进行申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对江苏凯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1条电镀生产线、3台大拉设备、3台中拉设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其他行为,处25.90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是建设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先上车后买票或不买票”。其直接影响是:不能有效落实建设项目环保源头管控要求,造成新污染不断产生;间接后果是:企业违规上马的项目或因属于落后的工艺、产品或者设备将被淘汰,也会给投资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据统计,在全市930起处罚案件中,“未批先建”处罚案件232起,占总处罚案件比例为24.9%。

  二、“未验先投”

  2018年7月6日,接信访对宿迁市洋河新区利民生猪屠宰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生产但有生产痕迹。经查,该厂年屠宰生猪3万头项目自2008年底建成投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屠宰废水经厂区西侧沉淀池沉淀后,沿企业西侧下水管道排至北侧水沟进入条堆河后流入古山河;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要求其废水采用A-O法处理后达标排放至市政管网。

  该厂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对宿迁市洋河新区利民生猪屠宰厂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

  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建设单位新、改、扩建项目虽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也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在项目建成后未及时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其主要影响是: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到达审批预期要求和效果没有评估,极易产生不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降低处理技术标准超排等违法情形。据统计,在930起处罚案件中,“未验先投”处罚案件约139起,占总处罚案件的比例为15.0%。

  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2018年7月6日,对江苏索富达无纺布有限公司通过软管向厂院外排放污水情况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院内东南侧有一敞开式窨井,内有较多废水,有一台排水泵连接一条直径约为30厘米的软管连通至厂外路面,路面无废水排放痕迹;据宿城区环卫园林局工作人员称,2018年7月5日通过上述软管抽排厂内窨井中的污水,致使路面有大量污泥,该局已进行了清理。另外,该公司院内东侧车间建有2条无纺布生产线正在生产;车间内建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气浮水池1套、砂过滤器1套(4台)、金属过滤1套、袋式过滤器1套等设备;砂过滤器底部有金属管道联通并向外通至车间外东侧,同时用一弯头向下排放至车间底部的集水槽,检查时上述弯头有废水正在排入集水槽。2018年8月30日再次调查,发现无纺布生产线未生产,但气浮水池中刮渣器刮出的废丝、附着气泡污物等悬浮物及少量废水,通过气浮水池中部的一金属导流槽后,经过一根直径约15厘米的金属管道,沿气浮水池向下排至厂房内地面的沟槽内,后经厂房东侧墙体底部的两处孔洞排至厂房外的雨水管道内,最后流入厂区南侧的园区污水处理站,每日外排废水约2-3吨;检查时,上述雨水管道内有明显生产废水,且有少量丝状灰白色废物,同时发现上述4个沙过滤器底部通至厂房外雨水管道的金属管道及弯头未拆除。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对江苏索富达无纺布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这类案件表现形式是: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没有运行或不规范、不正常运转,导致污染物未处理或未能有效处理而排放。据统计,在930起处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8起,占总处罚案件的比例为6.2%。

  四、超标排污

  案例1(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2017年10月30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2017年11月3日出具监测报〔(2017)环监(气)字第(59)号〕显示,该公司热电项目锅炉排放的烟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浓度为261mg/m3,超出排放标准200 mg/m3。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18年5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对泗洪县洁丽雅餐具消毒中心有关环境污染问题开展调查。经查,发现该中心于2018年2月9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建设地点为“泗洪县车管所西名沟酒厂院内”,实际建设地点为“泗洪县天山路”,未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同时发现该中心部分生产废水未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从厂内污水管道流入市政污水管网中;经取样监测,该公司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超过接管标准限值0.19倍(监测值3.56mg/L,接管标准限值3mg/L)。

  该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条款内容同“一、未批先建”) 的规定。

  对泗洪县洁丽雅餐具消毒中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处12.06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改正。

  该类案件是经监测认定企业排放污染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据统计,在930起处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43起,占总处罚案件的比例为4.6%。

  五、不建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处理设施

  2018年6月26日,根据宿迁市大气污染驻点督查交办单要求,对江苏子豪印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600万只纸质手提袋项目正在生产,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第29类纸制品制造项中“其他”,生产工艺为印刷(委外)-覆膜-模切-粘边-手工-穿绳-成品;该公司另有帆布手提袋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生产工艺为剪裁-缝纫-烫画;主要污染物为覆膜、烫画、收底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宿政办发〔2018〕36号)及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区政办发〔2018〕31号),该公司被列入宿城区2018年重点行业VOCs整治项目,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VOCs深度治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同“一、未批先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条款内容同“一、未批先建”)。

  对江苏子豪印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并使用挥发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处12.14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据统计,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在930起处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8起,占总处罚案件的比例为6.2%。

  ……

  (更多案例可在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查看)

  上述一系列案件反映出一些排污单位不能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该治理的污染不治理,该整改的问题不整改,该管理的问题不严管,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各排污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认真抓好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各地生态环境执法单位要敢于碰硬、铁腕执纪,坚决遏制少数企业漠视环保法律权威、公然挑衅行政公权力的歪风邪气,坚决打击那些只顾追逐自身利益、铤而走险恣意排污、公然侵害环境公益利益的不法排污者,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建设和谐美丽新宿迁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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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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