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一封信——机动车修理业和机动车燃油零售业
2021年11月12日14:20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修理业和机动车燃油零售业有关企业:
为规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管理,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机动车修理业(Ο811)和机动车燃油零售业(F5265)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一)机动车修理单位和机动车燃油零售单位所隶属的法人单位是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建立涵盖危险废物产生、内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
(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应通过梳理危险废物产生、内部收集、贮存、转移、委托利用处置等环节管理要求,明确任务分配及人员安排,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二、标识制度
(一)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志》(GB 18597)、《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要求设置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标志牌
(二)危险废物包装识别标签要求规范设置。对于多次投放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数量”栏应根据最终包装封装重量结果填写。
危险废物包装识别标签
三、管理计划制度根据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确认后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落实危险废物贮存、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等活动。
五、台账和申报制度
产废单位所隶属的法人单位是其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和申报登记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和汇总台账数据,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申报产生、贮存、转移等相关信息,实现废物的信息化追溯;也可通过集中收集单位自建ERP系统完成相关操作,相关信息对接至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
六、源头分类制度
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及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七、转移联单制度
产废单位可通过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或集中收集单位自建ERP系统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一)产废单位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的,在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后,可在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二)产废单位委托集中收集单位收集的,可通过集中收集单位自建ERP系统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对接至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
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一)产废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产废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的企业应做好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含)以上的企业应有详细的演练计划,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演练总结材料等。
九、贮存(或收集)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机动车燃油零售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按照下表要求执行,其中机动车燃油零售企业执行一般要求。
(二)贮存设施(收集点)管理人员应每周对包装容器、防泄漏措施、标签标识及存放期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部分特别行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产生区域收集点)建设要求
部分特别行业危险废物包装要求
十、业务培训制度
产废单位负责人或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集中收集单位组织的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培训。
十一、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
产废单位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通过网站、电子屏幕、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废单位基础信息、危险废物产生规模、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危险废物产生量、利用处置去向、环评批文、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监督举报途径等。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