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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车的小伙伴看过来!宿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来啦!

2019年04月15日15:10   来源:宿迁之声

想买车的小伙伴看过来!宿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来啦!

日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2018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宿迁市范围内个人和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个人消费者购车按2018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4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企业投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

2018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地方财政补贴包含省以下财政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宿迁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纳入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2018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详见附件1)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新能源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4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照2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

2.纳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内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地方财政补贴金额,分别按照2017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0.7倍、0.4倍的上述相应车辆补贴比例进行核定,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三、补贴条件和方式

1.补贴条件

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不作里程要求)。充电桩累计充电量须达到100千瓦时。

2.补贴方式

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

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方式

(一)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沭阳、泗阳、泗洪县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由三县财政承担。

(二) 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市直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全额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与消费者身份证登记住址(非本市住址的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非本市住址消费者在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的,由市财政全部承担。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二)市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属市级消费者的,直接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属区级消费者的,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新能源汽车乘用车消费者:由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3.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该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该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018年度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对暂未符合补贴条件(运营里程/充电量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由各区一并申报,市财政采取预拨方式下达补贴资金。

(三)市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向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提交本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1、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市财政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审核意见预拨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待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将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

(四)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各县(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预拨,各县区统筹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待省财政与市财政完成清算后,市财政与各县(区)财政进行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少拨的予以补足。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3-1);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3-1);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提供含机动车、号牌及车主的照片)、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5.由购车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6.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住址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一年以上在宿迁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3-2);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牵头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充电桩累计充电量证明;

8.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录入信用管理档案,并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身份证登记住址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4.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均须纳入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管理。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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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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