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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征收!宿迁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来了!

2019年10月12日09:51   来源:宿迁之声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宿迁制定的《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将宿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协作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且涉及面广,不论是征收对象基础数据资料的统计,还是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都需要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全市一盘棋,才能使征管工作顺利进行。因此,明确各相关部门应负的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协作机制,尤为重要。《办法》规定市城管局为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联系,按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方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共享相关信息,协同做好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适用范围和收费主体。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收费范围划定为本市市区(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三是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办法》规定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其中对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征收工作,按照每户每月4元代收;市区城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由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代收;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对农贸市场及其他专业市场,按市场摊位征收;对商场(超市)、餐饮行业、娱乐场所、个体工商户等,按营业面积征收;对宾馆、医疗单位、旅社、招待所、桑拿、休闲中心等,按床位数征收;对营运车辆,按车辆数征收。

  四是明确免征情形。为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办法》规定对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及各级社会福利机构;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校等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此外,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是明确监督保障措。《办法》规定了专款专用原则,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市城管局要建立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城管局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如何实施?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市城管局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垃圾处理费中提取。具体分为四大类:一是使用自来水的住户,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税务部门在其申报缴纳税款时代征;三是对建筑施工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各类医疗单位、个体经营者、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等,可以委托所在地政府组织代征;四是对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部门代征的,应全额缴入市级金库;由供水企业代征的,应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各所在地政府组织代征的,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金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1.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有哪些?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市区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包括分类垃圾桶等垃圾投设施的配置,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运营,环卫车辆采购和运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的分类处置等等从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到分类处置的全过程都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畴。为了保证专款专用,由供水企业代征的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各所在地政府组织代征的,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金库,全部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2.居民住户每户每月4元的征收标准是否合理?

  为合理制定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今年初市城管局联合住建等部门2次赴盐城、徐州等地调研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充分吸收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接着市城管局又配合市发改委专门履行了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结果是每户每月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14元。今年7月19日组织环卫、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召开论证会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论证。8月9日又联合市发改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等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并在网上宿迁和城管网等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本着政府补贴大部分,个人合理负担小部分的原则,并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确定采取全省最低的每户每月4元的征收标准,余下的10元全部由政府补贴。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城市收费标准都在每户每月4-6元,沭阳、泗洪也是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我们认为我市采取全省最低的每户每月4元的征收标准是合情合理。目的是要提高群众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意识,倡导健康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

  制定《办法》的背景

  早在2000年,为加强城镇市容环卫管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我省开始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专门出台了《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2009年又出台了《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文件来规范管理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计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法。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收取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于2004年开始推行垃圾收费制度,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政发〔2004〕26号),作为对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等垃圾产生主体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依据,但由于征收方式单一(主要采取环卫部门上门征收和物业公司代收的方式)等原因,收费效果不理想,并未起到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目的。为进一步降低收费成本,提高缴费的便捷性,规范征收方式和征收依据,市政府从2018年就安排部署出台新的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市城管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初稿形成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城管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积极与市发改、财政、住建和税务部门对接联系,2019年初又联合市住建局、银控自来水公司两次外出考察,并与税务部门深入研讨税款代征问题。7月中旬,配合市发改委完成了成本监审,7月19日完成了专家论证,之后又相继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稳评、廉洁性审查等程序,同时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已于8月28日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30日《办法》以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形式公布,于11月1日起实施。

  制定《办法》的意义

  垃圾处理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是一项取之于民,受之于民的城市管理制度。依法征收和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仅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生活垃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改善生态环境,而且对于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政府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也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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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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