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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区又一个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来了!

2019年12月04日09:32   来源:微播宿迁

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东至江山大道、西至珠江路、南至空地、北至天山路)已列入宿迁市2019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pdf

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宿豫房征字〔2019〕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东至江山大道、西至珠江路、南至空地、北至天山路)已列入宿迁市 2019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9 年12月3日

公 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 2019年12月3日作出了《关于实施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宿豫房征字〔2019〕1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

  二、征 收 范 围:东至江山大道、西至珠江路、南至空地、北至天山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 收 部 门: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宿迁市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宿迁市宿豫区顺安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

  五、被 征 收 人:征收范围红线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计 户 规 则: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八、签约及搬迁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60 日内。

  九、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宿豫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80609696。

  附件:1.征收范围图

  2.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9 年12月3日

  附件

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实施江山大道西侧、天山路南侧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江山大道、西至珠江路、南至空地、北至天山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宿迁市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宿迁市宿豫区顺安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协助

  动迁单位:宿豫区人民政府豫新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 号)、《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 号)等规定。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60 日内。

  五、样本房价格

  住宅样本房(砖混二等八成新)价格 5297 元/㎡,沿天山路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 9256 元/㎡,内街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 8847 元/㎡,二、三楼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 4813 元/㎡。(不包含装修装潢、签约奖励、搬迁补助、停业损失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

  六、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和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费: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和商业用房,按 10 元/㎡支付;征收生产用房,按 20 元/㎡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上浮 20%;征收办公用房,按 6 元/㎡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征收仓储用房,按 12 元/㎡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照1000 元计算。补助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 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10 元/㎡。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600 元的按 600 元补齐。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10 元/㎡。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600 元的按 600 元补齐。过渡期超过六个月的,按宿政规发〔2013〕7 号文件第 39 条相关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选择期房的首次支付 3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届时不能按期交付的,待交付时一次性支付剩余安置补助费。

  七、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 房源及价格:

  政府提供统建的安置房源用于产权调换,根据区位、楼层、朝向不同实行一房一价。

  盛世蓝城,位于金沙江路东侧,北京路北侧,安置均价 5500 元/平方米。

  具体房源信息以选房处公示为准。

  2.有关说明:

  (1)安置房价格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实行差额结算。按照当前公布的安置房面积结算差价,如公布的安置房面积与交房时实测面积存在差异,最终按照实测面积结清差价。

  (2)选购安置房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家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先签协议并搬家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楼层、套型、房号。

  (3)购买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结算,超出10 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4)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时现有定销商品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可以按定销价格选择最小套型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时现有定销商品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定销价格选择超过 10 平方米(含)以内房屋;如因定销商品房面积因素无法控制的,超出 10 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购买。为防止出现利用定销商品房“炒房”“抬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定销商品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内限制上市交易,满两年后取消交易限制。

  (5)共有产权房。棚户区改造征收实施过程中,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各项条件,且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足届时最低定销商品房购房款的 50%的被征收居民,可以申请共有产权房,征收补偿款应全额用于购买房屋产权;剩余产权部分由江苏高德置业有限公司持有。购房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五年内(含)按市场平均租金 70%标准向江苏高德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租金,超过五年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购房人五年内(含,以契税缴纳之日起计算)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原购房价格购买,五年后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届时定销商品房价格购买。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且办理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取消上市交易限制。

  (6)公共租赁住房。被征收补偿价值不足届时最低定销商品房购房款 30%的,且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各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保障。具体申请按照宿迁市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三审两公示”审核审批程序。

  (7)选购产权调换房按照搬家交房的一定时段内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先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

  (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

  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向被征收人提供营业用房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营业用房产权调换按照市场价互找差价。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二三楼营业用房均已用于居住,可以给予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八、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15 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7%的签约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4%的签约奖励;第 31 日至第 40 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2%的签约奖励;第 41 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订立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 7 日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80 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 10000 元的按照 10000 元计算。计算面积时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九、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 10 万元/户。如属分户、析产的,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应当满两年以上。

  十一、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二、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单位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对象。征收范围内经现场勘察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潢)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 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在 10 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格的依据。

  十三、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征收部门须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十四、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宿豫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门窗、装修、附着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征收部门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本方案由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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