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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9日10:15   来源:宿迁市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宿迁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3日

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固定场所设立并依法登记,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护、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招收学龄前儿童,不得接受托管学生过夜住宿。

  第四条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办学许可。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召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由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检查、传染病防控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相关消防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周边治安秩序、安保设施、学生接送车辆以及驾驶人员、托管学生住宿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掌握经营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和联合执法、处理相关投诉。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发现校外托管机构无证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经营:

  (一)具备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具备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场所禁止设立校外托管机构:

  (一)属于住宅用房的;

  (二)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的;

  (三)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或者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

  (四)属于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可能影响学生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托管儿童的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设立在建筑物的四层以及四层以上。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在出入口、公共活动区域、食品加工区域、储藏室、楼道等重点场域安装安防设备。视频安防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二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看护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一名。

  校外托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记录,无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精神性、传染性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定期体检。

  第十三条 学校在职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校外托管机构;

  (二)为校外托管机构招生提供便利;

  (三)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或者获取报酬;

  (四)干涉学生及其监护人选择校外托管机构;

  (五)向校外托管机构泄露学生成绩、学生监护人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单独设立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供校外托管机构和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主动向学生监护人解释、提示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共同引导托管学生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食品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保障学生饮食、卫生、接送、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范以及突发事故应急方案。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每年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二次以上安全知识培训。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集中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消防救援、治安、卫生、应急处置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每月定期检查本机构下列设施的安全性能,并做好记录:

  (一)电路、水管、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二)桌椅、床铺等供托管学生直接使用的设施;

  (三)门、窗、楼梯及其防护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设施。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学生监护人之间应当保持密切联系,按时接送托管学生,执行托管学生出入登记制度,保证接送途中学生的安全。未按时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互相通知并积极查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以及驾驶人员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保证疏散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校外托管机构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和有毒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引导托管学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义务:

  (一)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

  (二)配餐合理,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范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具备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校外托管机构发现托管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救助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取得联系。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翻阅托管学生个人物品;不得泄露托管学生所在学校、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看护人员应当全程照看托管学生,维护托管秩序,预防和避免在托管期间发生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障托管学生身心健康。

  严禁对托管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发生火灾、触电、食物中毒、人身伤害、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一)迅速控制危险,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优先救护托管学生;

  (二)如实报告有关相关部门,通知学生监护人、学校以及有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相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学校和学生监护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配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分别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安全技术防范指引、突发事件应急指引和消防条件指引。

  第二十八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织本县(区)托管学生名册,及时提交给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联系会议成员单位。托管学生名册内容变动的,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校外托管机构日常安全检查,对托管学生人数多、安全隐患大的校外托管机构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监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的违法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监管的部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校外托管机构醒目位置张贴投诉举报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登记或者未取得有关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校外托管机构擅自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学生过夜住宿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对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我市双职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增多,中小学生家庭对校外托管服务的需求与日剧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下文简称校外托管机构)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客观上虽然解决了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实际困难,但是由于法律缺位和监管缺失,各种形式校外托管机构应运而生,无序发展,治安、消防、食品等多种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018年、2019年根据市政府安排,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分别开展了相关整治活动,取得一定成效,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严格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形成全市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合力,切实解决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市政府将《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起草《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立法团队,通过多方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省内外其他城市的立法实践,以切实解决校外托管机构安全问题为导向,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7月9日,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县(区)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托管学生家长和相关部门意见。10月15日,召开专家论证会;12月2日,召开听证会议,在充分吸收公众意见、专家意见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反复推敲、协调修改,最终形成草案送审稿。

  二、主要依据

  (一)制定依据

  《办法(草案)》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

  (二)参考依据

  《办法(草案)》参考了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如:《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理办法》《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赤峰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渭南市华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草案)》共三十六条,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营业条件、日常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体制

  校外托管是一个新兴服务行业。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具体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行政监管,导致校外托管机构“乱象丛生”。

  因此,《办法(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主导、教育牵头、各司其职、基层协助”的安全监管体制:由政府建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教育部门牵头,统筹协调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事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和协助查处职责,调动社区力量参与监管。该安全监管体制的建立,有利于校内校外统筹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督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确保安全。

  (二)规定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安全制度等要求

  《办法(草案)》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选址、面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饮食安全、隐私安全、接送安全等方面作了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行业法规、教育管理、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这样既有利于保障托管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构建校外托管机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由教育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托管学生名册,并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相关监管部门依托校外托管机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有针对地对托管学生人数多的校外托管机构和区域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强化检查力度,切实有效实施安全监管。

  (四)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

  《办法(草案)》第十四条明确市教育等部门应当制定《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等范本,供校外托管机构和托管学生家长参考使用。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家长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条件指引、安全技术防范指引、突发事件应急指引和消防条件指引,通过前述指引,引导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经营,解决广大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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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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