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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

2020年12月30日10:15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7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项目投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战略导向和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防止国有投资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合理界定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投资中的权利边界,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国有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不得指定所属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不得以政府决策代替企业决策,防止市场化投资项目变相成为政府投资项目。

  二、推行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双重论证”制度。市、县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要修订完善本级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限额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类项目和特别监管类项目,对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双重论证”,并强化督促落实。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主体和程序。

  三、加强竞争性领域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国有企业要加强对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跟踪监测,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项目实施条件、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开展项目的再论证、再决策,必要时经合规程序启动中止、退出等应对机制;要加强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四、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对以资产出资组建、对外并购等方式实施项目投资涉及资产评估的(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由作为出资主体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结果按规定严格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市、县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建立完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并在办法中明确由作为出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评估,并明确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实施主体。

  五、规范开发区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开发区要维护所属平台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平台公司投资,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变相为平台公司投资项目。开发区平台公司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资本实力、融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实施,防控投资风险,防止盲目投资。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的平台公司要与项目投资规模、预期回报水平和偿债能力相匹配,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不得脱离投资项目实际盲目举债,不得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平台公司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市国资委要牵头开展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情况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六、强化国有企业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设立或明确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包括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属国有企业)履行监管职责。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所属国有企业承担依法监管和日常管理职责,要加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建设,健全企业投资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国资委要切实履行对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将市各功能区国有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定期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和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现国资监管制度全覆盖,形成全市国资监管“一盘棋”。

  七、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由所属单位负责健全企业投资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未正常开展业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和“空壳企业”,于2021年6月底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市国资委要切实履行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对正常开展业务且符合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按照“业务相近、功能趋同、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划入相应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区和市各功能区要将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2021年完成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70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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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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