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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

2020年12月25日10:15   来源:宿迁市政府办公室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按照《宿迁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宿政办发〔2018〕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区权责,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基础标准,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促进市、区两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为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2. 规范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既要尽力而为,适时调整基础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不作过高的承诺,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同时,确保市标准与省标准相衔接,与各区财力变化相适应。

  3. 落实各区分类分档共担。充分考虑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财力情况,结合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共同财政事权地区分类、分档共担,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向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逐步简化和统一现行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方式。

  4. 积极稳妥协同组织实施。在确保现行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切实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市、区两级政府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做好财政事权改革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和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将国家和省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宿迁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宿政办发〔2018〕45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在下一步分领域改革中,再根据事权属性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省与市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规范市基础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1. 各基本公共事权主管部门为事权责任单位,按国家和省要求制定本地区事权标准,并实行清单管理。事权主管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落实,与当期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论证,合理制定我市地方保障标准,确保财力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市保障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省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由市、区共担。

  2. 各区应落实市定保障标准,可制定区保障标准并及时向市级备案,待市统一向省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市保障标准部分支出责任由区自行承担。

  3. 目前尚未制定国家、省基础保障标准的事项,事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发展水平制定市基础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待国家和省基础保障标准制定后按确保不低于国家和省标准调整执行到位。

  (三)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结合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和各区财力状况,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市统筹省以上资金对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按市基础保障标准承担支出责任60%(含省补部分)。对属于市级并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区级并由区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未纳入本次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划分工作,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各领域事权特点、属性和政策情况,在分领域改革中予以明确。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调整纳入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逐步推进区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各区要综合考虑包括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辖区实际情况,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区以下支出责任。区级政府可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街道(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各街道(镇)应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负责加强对各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标准及动态调整分担比例。市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事权划分清单管理,明确支出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及分担比例等,指导和监督各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区政府负责执行相关决策,确保本级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市财政要根据市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各区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逐步实行对相关领域支出项目的清单管理,明确每项支出的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

  各区政府要按照省、市要求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相关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广泛采集、及时上传、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强各部门各类业务数据的相互关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切实堵塞政策漏洞,强化支出管理,防止资金浪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docx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宿迁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的要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在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

  (一)公共卫生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监督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市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与各区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0〕64号)规定执行。

  2.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省对部分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水平、拓展服务内涵、增加服务任务,主要包括补充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疫苗冷链运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与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重大慢性病、精神心理疾病防控等。上述服务项目超出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控,职业病防治,公共卫生监测,爱国卫生,食品安全风险标准制定以及出生缺陷防治、儿童青少年常见病防控等项目,一并列为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按照省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市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区共同分担,市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区给予补助。

  (二)医疗保障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各区按照省级补助标准安排经费,由市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与各区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比例执行。

  2.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由市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与区共同分担。市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所需经费,由市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与各区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比例执行。

  (四)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为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级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本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委托地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对各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卫生信息化等,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与区财政共同分担。市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区给予补助。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和储备、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明确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明确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对各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与区财政共同分担。市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给予补助。

  (五)其他事项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或省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市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省制定补助标准的事项,在确保省定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政府可以在省定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省基础标准的事项,市按照省设立的绩效目标,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统筹省以上财政资金对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与相关改革协同推进。各地要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完善市以下分担机制。各地要增强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合理划分当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地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供给。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宿迁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的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积极推进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科技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在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重点政策落实等九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原创性基础研究,以及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结合本地区创新资源禀赋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财政根据本地区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及社会资本的投入,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区财政依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共同资助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区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计划,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支持科研创新基地、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的事项,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全市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能力建设,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区根据本地实际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的事项,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建设等,由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理论问题研究、调研及实证类软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基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智库建设等,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根据相关规划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和人文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和人文社科素质以及科技智库建设等,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层面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层面自行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与区合作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市级财政与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组织实施的人才专项,以及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引进创新创业外国人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有关事项,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工作者服务保障与表彰奖励、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对科技工作者的服务和保障、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九)重点政策落实

  对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券政策、科技综合体建设等重点政策的有关事项,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

  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以后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落实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不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二)完善区级分担机制,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区财政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稳定支持与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三)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区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宿迁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各区(功能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在中央和省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市级与各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晰、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管理机制,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市政府在全市教育领域财权事权确认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强化市级统筹,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区两级政府支出责任。

  坚持科学规范,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合理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财力状况及属地原则,合理确定市区两级政府教育领域财权事权、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细化权责事项,做到明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推动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级与区级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坚持分类施策,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兼顾当前与长远、合理统筹、分类协调推进改革。对现行规划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在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普通高中、职业及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省统一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各区按7:3比例分担,其中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省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寄宿生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各区按7:3比例分担,其中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非寄宿生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各区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

  3.校舍安全保障。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省统一制定的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标准,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各区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

  4.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新华字典,所需经费均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各区免费提供自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5.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各区按6:4比例分担。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对部分经济薄弱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转移支付。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是相对独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将其总体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各区承担,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按省定资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区分别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各区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市区按6:4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事项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不含学生资助),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财政统筹省财政资金与各区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统筹给予支持。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及民办教育,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由省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区政府在确保省级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周密安排部署,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健康增长。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系统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三)协同推进,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全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宿迁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交通运输发展及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全力构建宿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宿迁篇章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交通为民,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立足办好交通运输民生实事,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在满足交通运输领域制度和政策公平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稳妥推进,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科学划分。尊重历史沿革,保持我市交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总体框架稳定,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完善“市级统筹决策、各区组织落实”机制,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对市与区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和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的财政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经营性的,由相应企业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承担高速公路项目的规划预控职责,地方资本金筹集按属地原则由区级承担,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2.普通国省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普通国省道养护、运营、管理等职责,负责相关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区域范围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

  3.农村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区域范围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评价等。

  区级财政事权。区级承担区域范围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二)港航

  1.航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市域范围内省干线航道规划、监督管理等职责;承担市区范围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专项规划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承担区域范围内除省干线航道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按属地原则承担省干线航道建设应由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

  2.港口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市区范围内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专项规划、宏观管理、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承担区域范围内千吨级及以上等级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建设、养护,以及内河进港航道、千吨级以下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和陆岛交通码头的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三)铁路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应由市区承担的干线铁路与城际铁路建设地方资本金的筹集。

  区级财政事权。承担区域范围内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职责。

  (四)民航

  市级财政事权。负责地方民用机场的建设规划、选址研究等。

  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省级控股民用机场建设地方应承担资金的筹集,承担非省级控股民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五)邮政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等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承担区域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发展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市区范围内运输枢纽(场站)、集疏运体系、运输结构调整、规划研究等职责。

  区级财政事权。承担区域范围内水运绿色发展和其他运输发展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2.综合执法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除宿豫区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宿豫区财政事权。承担本区域范围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此外,交通运输领域履职能力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信息化建设,相关机构运行、专项工作和人员经费等事项,市级单位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区级单位由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市级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市与区间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我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细化责任,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本区域交通运输领域的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各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改革创新,协力推动交通运输发展。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创新举措、统筹实施、协同推进,形成推动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合力。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运输领域事项,分类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积极引导企业化运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投资力度。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大力盘活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升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水平。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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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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